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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搶劫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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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搶劫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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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搶劫怎樣量刑

《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並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後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該條對未成年搶劫適用刑罰提出了指導性原則。

未成年搶劫個案之間存在很大差別,貫徹上述原則和方針時不能“一刀切”,不能簡單地將高“緩刑率”或“免予刑事處罰率”視為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應當區別對待,個案考量。具體應注意以下幾點:

(1)個案中未成年人搶劫行為體現出不同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

(2)有的未成年人搶劫時已接近成年,而有的剛滿十四或十五週歲,量刑時必須考慮年齡差異,所獲刑罰也應有所差異;

(3)個案中未成年搶劫的主觀惡性不同,有的是初犯、偶犯,而有的卻是慣犯、累犯,這體現出對未成年人教育和改造的難度不同,量刑時也應充分考慮、區別對待;

(4)未成年人搶劫的犯罪動機和目的、未成年人的生活環境和受教育情況等因案而異,如家庭環境利於其監管、教育和改過,再如未成年搶劫犯是在校學生,判監禁會中止其受教育,這類情況就可判處緩刑,更有利於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

我們在對未成年搶劫量刑時,應做到個案考量,因案而異,結合具體案情,創造性地貫徹實施對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努力實現最佳的刑罰效果和社會效果。

目前,搶劫罪的犯罪主體可以說是越來越年輕化了,其中出現了不少未成年人搶劫的案例。然而,因為未成年人不滿18週歲,根據《刑法》中的要求,即使在認定構成搶劫罪的情況下,也是需要對其從輕或者減輕作出處罰。另外,若是實施搶劫的未成年人年齡不到14週歲的話,則此時甚至不能認定其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