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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漏稅申請減輕處罰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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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稅漏稅申請減輕處罰有何標準?

偷稅漏稅申請減輕處罰可以嗎?

1、納稅人進行偷稅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並且偷稅數額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稅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稅的。

二、對偷稅罪的刑罰適用原則大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分層次處罰

針對偷悅數額的不同,本條分別規定了兩個層次的量刑幅度。

第一層次是“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第二層次是“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修訂)

不同層次的偷稅數額只能在本層次量刑幅度內判處,不能任意跨越,否則將造成量刑畸輕或畸重的後果。

(二)自然人並處罰金

針對偷稅犯罪行為的貪利性特徵,本條對自然人犯罪主體在各層次量刑幅度內,除規定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規定了“並處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須同時判處,不具有選擇性,以防止偷稅人在經濟上佔便宜。

(三)對單位採取雙罰制

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同時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對單位判處罰金後,--般對單位的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而不再並處罰金,這種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進一步討論。

(四)多次偷稅的違法行為累計數額合併處罰

本條第3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按照刑法理論,行為人在一定時期內多次實施偷稅違法犯罪行為未經發現,或雖發現但未經處罰的,均應視為犯罪行為的連續狀態,其犯罪數額應當累計計算,按一罪合併處罰,不適用數罪併罰。反之,如行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稅違法行為已經過稅務或司法機關處罰,則不應再將此數額累計計算合併處罰。

偷稅與漏稅在客觀方面的表現上很相似,都是造成了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結果。但兩者有著本質區別,偷稅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其主觀惡性大,損害國家利益,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而漏稅在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故意,所以不能以犯罪論。

綜上所述,對於偷稅漏稅行為的定罪是要遵循一定的標準的,對於情節較輕者處以罰金,對於情節較重的,則處以罰金或者拘役。處罰的標準是有多個層面的,偷稅漏稅的金額、其偷稅漏稅行為所造成的影響以及對國家的影響,因此決定要嚴厲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