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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犯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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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稅犯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偷稅犯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偷稅漏稅多少”(逃稅罪)構成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納稅人進行偷稅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並且偷稅數額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稅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稅的。

三、稅務登記證怎麼辦理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務登記證件的管理,採取實地調查、上門驗證等方法,或者結合稅務部門和工商部門之間,以及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之間的資訊交換比對進行稅務登記證件的管理。

稅務登記證式樣改變,需統一換髮稅務登記證的,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並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宣告,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宣告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