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稅務糾紛>偷稅漏稅>

偷稅行為如何處罰

偷稅漏稅 閱讀(2.28W)

根據我國刑法,如果需要交納稅收的人通過各種手段,比如更改偽造收入,將收入通過別人走賬等,已達到賬面上收入比實際收入要少,然後降低需要交納的稅費的目的,一旦經過稅務部門的稽核,且相關機關通知補交申報卻沒有補交的,甚至是不繳納稅收,偷稅的總額佔到應該交納稅費的百分之十以上的,屬於違反刑法,犯偷稅罪。

偷稅行為如何處罰

如果偷稅的金額在一萬元和十萬元之間,偷稅所佔稅費總額的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三十的,又或者是之前有過偷稅行為已經被處分過的,現在又出現偷稅的行為,會對其進行二次的懲罰,判刑三年的以內的有期徒刑,並且會對其處偷稅總額的一倍至五倍的罰金。如果情節惡劣,偷稅金額佔到應該交納稅費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那麼法院會判其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同時處罰偷稅數額一倍至五倍的罰金。如果多次偷稅還沒有處罰的,應該按照累計的總數額進行處罰。

法律明確規定,偷稅的數額總數應該是在確定的需要交納稅費的時間內,少繳的或者沒繳的稅務總額。偷稅金額所佔的百分比,指的是在一個納稅週期內,偷稅的總額在應該交納的週期總額中所佔的比例大小,這個週期時間的確定是根據納稅人在進行最後一次偷稅行為的時候,再往前一年,在這一年內計算偷稅的總額。如果納稅人納稅還不到一個納稅週期的話,那麼時間就按照從一開始交稅到現在這個時間。

如果在沒有被有關機關發現之前,納稅人的偷稅行為已經持續了超過一個納稅週期的話,那麼只要在其中任意一個納稅週期內,偷稅的金額和比例都達到了上述所說的兩種情況中的一種,就已經構成了偷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