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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稅偷稅額為多少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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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逃稅偷稅額為多少構成犯罪?

逃稅偷稅額為多少構成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納稅人進行偷稅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並且偷稅數額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稅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稅的。

逃稅罪是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不同層次的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只能在本層次量刑幅度內判處,不能任意跨越;否則將造成量刑畸輕或畸重的後果。

此外,行為人在一定時期內多次實施逃避繳納稅款違法犯罪行為未經發現,或雖發現但未經處罰的,均應視為犯罪行為的連續狀態,其犯罪數額應當累計計算,按一罪合併處罰,不適用數罪併罰。反之,如行為人多次或某一次逃避繳納稅款違法行為已經過稅務或司法機關處罰,則不應再將此數額累計計算合併處罰。

二、逃避繳納稅款應予立案追訴的情形有哪些?

通常情況下與當地的物價消費水平略有不同,行為人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二)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由此可見,逃避繳納稅款罪成立的標準有兩個:一是逃避繳納稅款金額達1萬元以上,且佔應納稅額的10%以上的;二是因逃避繳納稅款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的。只要具務上述其中一點,即可構成此罪。認為如何判定稅款數額較大,由具體事件而確定。

(三)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綜上所述,就偷稅漏稅行為來看,也是要達到了一定的程度之後,那麼才會被認定為犯罪,即逃稅罪的。但是對於逃稅罪認定條件中,並沒有具體的逃稅偷稅額度標準,要結合實際偷稅額以及所佔應繳納稅費標準的比例來確認,由於偷稅違法犯罪案件涉及經濟、稅收、法律等多個專業領域,案件定性、取證、法律適用等問題較為複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