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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舉報個體偷稅漏稅?

偷稅漏稅 閱讀(3.25W)

一、如何舉報個體偷稅漏稅?

如何舉報個體偷稅漏稅?

1、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舉報中心舉報。由於國稅地稅管轄範圍不一致,您要注意弄清楚舉報內容涉及的稅款屬於哪個稅務機關管轄。舉報中心舉報的範圍是: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和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票,以及其他稅務違法行為。

2、舉報可以採用書信、口頭、電話或者舉報人認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3、實名舉報和匿名舉報可,但實名舉報才有獎勵。舉報人不願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願公開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勵舉報人儘可能提供被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和稅務違法事實證據。

涉稅舉報要提供的證據,應當越詳細越好,包括賬冊憑證合同協議發票收據等等等等,原件影印件均可。

二、新刑法對“偷稅罪”的新表述

對比新舊法律條文的修改(新舊刑法對偷稅罪的規定附後),可以看出:

1、摒棄了偷稅概念。從通常含義上說,“偷”是指將屬於別人的財產據為己有,而在稅收問題上,應繳稅款原本屬於納稅人的合法財產,之所以發生偷逃稅行為,是因為納稅人沒有依法履行繳納稅款的義務,因此,偷稅同為與平常概念中的盜竊行為不同,新刑法採用了“逃避繳納稅款”的表述,從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對“偷稅”概念的認識已出現變化。

從本質上講,稅收是國家憑藉強制力對納稅人的財產進行的無償佔有;從稅收契約論的角度來講,稅收是納稅人換取政府公共服務而提供的對價。從這個意義上說,逃避繳納稅款是納稅人違背一種給付義務。改變罪名的提法,更加符合一般的法理和常識,更加人性化,體現了我國立法的進步。

2、設立了逃稅罪名。將罪名由“偷稅罪”改為“逃稅罪”,用“逃避繳納稅款”取代“偷稅”,並將“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規定為“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此概括性描述顯然比舊的規定更寬泛,更具有“口袋”性質,將更有利於對犯罪行為的認定。尤其是“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這一規定的變化,表明了立法者對於經濟犯罪更多傾向於從行為的危害結果角度進行考量,對積極主動挽回國家損失的行為,可依法予以寬大處理。較好地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比較符合當前提倡的“社會和諧”。

任何的公民和企業都是要履行繳納稅款的義務,如果在計算和統計稅款時出現了隱瞞或者隱藏賬目等行為後,也是屬於偷稅漏稅的行為,所以不僅會有損國家稅務機關的收入同時也是不利於社會的經濟秩序和治安,在發現偷稅漏稅等行為後也是需要及時的向稅務機關進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