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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漏稅財務人員處罰制度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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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漏稅財務人員處罰制度是怎樣的

偷稅漏稅財務人員處罰制度是怎樣的

針對偷悅數額的不同,本條分別規定了兩個層次的量刑幅度。

第一層次是“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第二層次是“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修訂)

不同層次的偷稅數額只能在本層次量刑幅度內判處,不能任意跨越,否則將造成量刑畸輕或畸重的後果。

自然人

自然人並處罰金

針對偷稅犯罪行為的貪利性特徵,本條對自然人犯罪主體在各層次量刑幅度內,除規定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規定了“並處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須同時判處,不具有選擇性,以防止偷稅人在經濟上佔便宜。

單位

對單位採取雙罰制

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同時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對單位判處罰金後,--般對單位的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而不再並處罰金,這種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進一步討論。

多次偷稅的違法行為累計數額合併處罰

本條第3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按照刑法理論,行為人在一定時期內多次實施偷稅違法犯罪行為未經發現,或雖發現但未經處罰的,均應視為犯罪行為的連續狀態,其犯罪數額應當累計計算,按一罪合併處罰,不適用數罪併罰。反之,如行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稅違法行為已經過稅務或司法機關處罰,則不應再將此數額累計計算合併處罰。

偷稅漏稅

偷稅罪

偷稅罪是一種故意犯罪行為,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有納稅的義務,而採取種種手段,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行為人偷稅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必須出於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已扣、已收稅款的目的。過失行為導致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不成立本罪。偷稅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採取欺騙、隱瞞等各種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或已扣、已收稅款。

漏稅

漏稅是由於行為人對稅收規定、財務會計制度不瞭解,或由於疏忽大意漏報應稅專案等過失行為,而導致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相同和區別

偷稅罪與漏稅在客觀方面的表現有相同之處,都是造成了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結果。但兩者有著本質區別,即在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偷稅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其主觀惡性大,為了達到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目的,不惜損害國家利益,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而漏稅是一種主觀過失,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故意,其主觀惡性小,所以不能以犯罪論。

偷稅漏稅財務人員處罰制度,主要是與稅費減少的總金額有關,偷稅漏稅是不同的,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漏稅是屬於間接偷稅的,只不過比直接偷稅性質好一點。但是在我國的稅收處罰制度中,對於涉案稅費金額較大的,一般會面臨著重大的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