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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個稅可以晚申報嗎?

稅務訴訟 閱讀(2.73W)
補償金個稅可以晚申報嗎?

一、補償金個稅可以晚申報嗎

不可以,辭退員工的補償金的個稅申報是按照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外的部分來進行的,如果經濟賠償金沒有超過上年平均工資3倍的,則是不需要繳納個稅的,具體情況下可以向稅務機關來進行諮詢處理。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2、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均。

3、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涉及實際操作問題以主管稅務機關的判定為準。

二、試用期辭退能否得到經濟補償金

1、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承擔其解除勞動合同合法的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舉證證明其按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將承擔不利後果。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承擔其解除勞動合同合法的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舉證證明其按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將承擔不利後果。

2、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對經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證據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予以經濟賠償,賠償數額大概為一個月的工資。即可以拿到實際的工資加一個月左右的工資。

3、如果是自願辭職,按照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並不承擔賠償。

經濟補償金在法律上是認定也是屬於員工的收入,根據我國個稅的申報規定,只要超了規定期限的,就是需要交納個稅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由稅務機關來進行認定,當事人在符合交納個稅的情況下,應當主動向稅務機關申請相關稅費。

在我國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關係中,如果是用人單位違法的辭退勞動者的,此時就是需要支付給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的,但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也算在勞動者的個人所得中,此時就是需要按照個人所得稅的標準來交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