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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捐贈抵扣個人所得稅

合理避稅 閱讀(1.28W)

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而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福利性老年服務機構、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研究開發經費(偶然所得、其他所得除外)的捐贈,准予從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個人對外捐贈允許按照應納稅所得額的全額或者一定比例進行扣除,如果實際捐贈額超過當期可以抵扣的捐贈限額,除檔案特殊規定外,對超過部分,是不能結轉到下期結轉抵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款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個人捐贈抵扣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