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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與行人碰撞如何歸責

由於機動車與行人和非機動車相比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因此,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和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法律上會首先推定由機動車承擔責任。
但不能由此而籠統地認為,機動車在任何情況下都得無條件地承擔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我國法律在交通事故民事賠償中減輕行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在行人與機動車發生事故時,首先應以保護行人為主,所以在發生事故時,相應的增加了機動車一方的民事賠償責任,這樣會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機動車駕駛人在行駛中更加註意行人安全,在遇到危險時,以保護行人安全為先;
危險與賠償相對稱原則。

機動車與行人碰撞如何歸責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