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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待遇員工拒籤怎麼處理

降低待遇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可與員工終止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時雙方可以續簽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終止後,經雙方協商一致,還可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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