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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能提出行政複議,只能向交警部門的上一級機關提出複核申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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