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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後發現責任劃分不公正的,會要求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重新認定,重新認定後會撤銷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並重新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一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六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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