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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承擔全責,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以下兩種情形的,不予減輕。(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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