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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彎讓直行的責任判定

轉彎讓直行的責任判定:
1、綠燈時,相對方向轉彎讓直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第1項“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1條第7項“機動車通過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在沒有方向指示訊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
2、無紅綠燈時,相對方向轉彎讓直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2條第3項:“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交通事故責任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或存在過錯行為,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所應承擔的責任。

轉彎讓直行的責任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