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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被交警查獲有違法行為,當場處罰的,繳罰款的期限為十五天;法規規定的違章資訊稽核必須在違章行為後10天內稽核完成並錄入違章系統,系統必須在3日後上傳網路供違章人查詢。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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