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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如何查勘和定損

事故發生後,各方機動車的保險公司在接到客戶報案之後,應該有責任一方的車輛的保險公司應該趕至事故現場進行查勘,並且針對受害人的損失進行相應的核定,而無責任的一方車輛涉及人員傷亡賠償的,無責方保險公司也應至事故現行進行查勘及定損。
事故雙方中的任一方所預估的損失如果超過交強險賠償限制額度的,應該提醒事故雙方的當事人依法進行責任劃分。
如果事故涉及到多方保險人的,如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險人不能進行現場查勘及定損的案件,那麼不能進行查勘定損的保險人,可以委託其他保險人代為進行查勘及定損;受委託方保險人可以與委託方保險人進行協商收取相應的費用。同時接受委託的保險人,應該向委託方的被保險人提供現場查勘後的事故報告及損失照片等。
【法律依據】
《機動車交強險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機動車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出核定,並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賠償保險金。

交強險如何查勘和定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