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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改變使用性質保險可以賠嗎

被保險人改變車輛使用用途,使得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且未就此通知保險公司的,由此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有權不予理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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