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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索賠注意事項是什麼

有一些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住院時或出院後,往往要到門診或其它治療場所治療,他們花了錢,卻沒有在病歷本上體現出來,以至在將來索賠時都無法得到賠償,這是因為法律規定,病人所有的花費都必須與病歷本或者處方相符,否則不予賠償。所以,交通事故受害人花每一筆錢,都要保留好發票和相應的處方或者病歷本。

交通事故受害人索賠注意事項是什麼

出院時,醫院會出具相關診斷證明,出院證明應當詳細列明休息時間、加強營養情況,護理情況。同時,還要注意保寸好醫藥費、住院費發票,門診病歷、住院病歷等,作為日後索賠的依據。

法律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