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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駕駛交強險賠償

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無證駕駛交強險賠償

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具體如下:

(一)賠償專案

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傷殘費用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死亡傷殘費用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2、醫療費用賠償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醫療費用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醫療費用包括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二)賠償限額

1、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人民幣;(2)、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人民幣;

2、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人民幣;(2)、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