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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誤工費的規定

誤工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診治以恢復健康,以及當事人的相關親屬需要參加交通事故的處理,無法正常參加工作或者從事日常的經營活動,因此而造成經濟收入的減少,由負有責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標準對該項減少的收人給予的賠償。誤工費的發生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是事故責任人的責任之一,自然應當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後三年的平均收人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根據這一規定,誤工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其計算公式可以表述為:
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其中,
①關於“誤工收入”的確定。因受害人工作情況的不同,收入的確定,又分成2種情況:
一種是在有固定收入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
另一種是在無固定收入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其收入以及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
②關於“誤工時間”的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收入。
在對被害人誤工費進行補償的時候主要是要考慮兩方面因素,即被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所以,現實中不同的人,可能獲得的誤工費補償是不同的,畢竟每個勞動者的工資收入都是不盡相同的。

法律對誤工費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