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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司法鑑定專案

鑑定專案包括:1、屍體檢驗
屍體檢驗分為屍表檢驗和解剖檢驗。
屍表檢驗是對交通事故致死屍體表面傷痕的例行檢驗,通過檢驗確認案件性質,證明死者體表傷痕是交通事故所致後果,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者傷痕成傷機制為還原交通事故服務
解剖檢驗主要用於:
一是肇逃案,通過解剖屍體確定偵破方向,為破案提供證據;
二是多車碰撞、碾軋屍體,尋找最先撞擊車輛,確認直接致死原因;
三是死因不明屍體查清死亡原因。
2、成傷機制鑑定
通過人體損傷檢驗確定損傷部位與交通事故傷害後果的因果關係,主要為分析事故原因,排除非交通事故因素,調解損害賠償提供依據,對交通事故傷害物件傷情有疑問或當事人對傷害後果有爭議可進行成傷機制鑑定。
3、傷殘評定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後,當事人認為因交通事故致殘需按殘疾索賠的,作為舉證需要可委託法醫作殘疾等級評定,當事人雙方選擇由交管部門調解,傷者治療終結後可作傷殘評定。
4、安全效能檢驗
以下情形需要進行安全效能檢驗:
交通死亡事故;
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或傷3人以上;
交通事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機動車無牌證或未按規定參加年度檢驗;
交通事故車輛型別不明確;
根據案情需對事故車輛檢驗、鑑定。
5、車輛機械故障鑑定
通過車輛特定部位拆解檢查尋找車輛故障,查明故障原因,用以區別人為責任和機械故障。
6、車輛定型鑑定
凡肇事車輛型別不明確,應作車輛定型鑑定,以明確道路行駛權利。
7、痕跡鑑定
通過提取交通事故相關的接觸痕跡比對、化驗等檢驗手段,確定車、物、人是否有碰撞、刮蹭、碾軋等關係;不能確定肇事車輛,可通過整體分離痕跡鑑定確認脫落物質與車輛、物體、人體之間的關聯關係;事故車輛輪胎有爆裂,可通過輪胎痕跡鑑定確認輪胎爆胎原因;夜間發生事故且車燈損壞,可做燈光開啟冷熱光源鑑定,來確定車輛發生事故瞬間的開啟和關閉。
8、指紋鑑定
不能確定車輛駕駛人可做指紋鑑定。
9、微量物質鑑定
通過對現場勘驗的微量物質成分檢驗,確定該物質與交通事故關係,常見微量物質有油漆、纖維、塑料、橡膠、油脂等。
10、物證鑑定
法醫對交通事故現場提取的人體毛髮、血液、皮肉組織等樣品,通過檢驗作出結論可為確認駕駛人或確定死者身份及認定人體與車輛或物體接觸提供證據。
民法典》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交通事故司法鑑定專案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鑑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疾病的鑑定,由具有精神病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