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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處理期限

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需要對屍體檢驗的,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屍體檢驗報告確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對身份不明的屍體,由法醫提取人身識別檢材,並對屍體拍照、採集相關資訊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身份不明屍體資訊登記表,並在設區的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屍啟事。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處理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