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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裝置,為10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裝置,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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