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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後續怎麼處理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保持鎮定,嚴格按照以下五個步驟正確處置:①立即停車→②採取安全保護措施→③保護現場→④迅速報警或“私了”→⑤立即疏散。
第一步:立即停車。
車輛駕駛人員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懷疑發生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停車。
【注意】
發生交通事故是否立即停車涉及到事故責任的認定:
1、發生交通事故後沒有立即停車,本來不負事故責任或者只負事故較輕責任,有可能被認定為較重事故責任。如,因為沒有立即停車而被交警部門認定為沒有采取緊急制動措施而負事故責任或者負事故較重責任。
2、發生交通事故後沒有立即停車,有可能被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離事故現場或交通肇事逃逸:
①交通肇事後逃離事故現場屬於嚴重違規行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致1人以上重傷即構成交通肇事罪(普通交通肇事需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致3人以上重傷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②交通肇事逃逸屬於加重處罰情節,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普通交通肇事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步:車輛駕駛人停車後,應當立即採取以下安全保護措施:
(1)拉緊手制動;
(2)關閉電源,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廊燈和後位燈);
(3)設定警告標誌牌。
【注意】
①停車後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可以有效防止次生事故發生。車輛駕駛人停車後採取安全保護措施是否得當,對次生事故責任認定至關重要。
②警示牌設定的距離要求為來車方向50米至100米處;高速公路要求在150米以外。因警示牌設定距離不夠(甚至只差一兩米)導致次生事故而被認定負事故責任的並不少見。因此,當事人在不能準確判定距離的情況下,應當儘量將警示牌設定遠些。
第三步:保護現場。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並留下後果的具體場地和空間範圍。
(1)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當事人必須使用肇事車輛將傷者送往醫院,應當在路面上標明肇事車輛的位置和傷者倒地的位置。
(2)對於“私了”的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填寫並簽字確認交通事故協議書“事故事實”、並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後再撤離現場,避免先行撤離現場後賠償協商不成無法認定事故現場和事故責任。
【注意】
交通事故現場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勘驗現場、分析事故原因、認定事故責任和處理交通事故的最重要依據;是認定當事人事故責任的關鍵。
①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②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不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能否查清交通事故事實,均承擔全部責任;
③當事人未保護現場導致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沒有特殊情況,一般由機動車一方對非機動車一方或者行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四步:迅速報警或者“私了”。
(1)對於依法不能“私了”(包括依法不得“私了”和無法達成“私了”協議)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待交警處理。
(2)對於依法可以自行協商處理“私了”的道路交通事故:
a.當事人在簽字確認“事故事實”並保留拍照或者劃標現場事故現場位置後,可以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賠償事宜;
b.對於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撤離現場前應當先簽字確認“事故事實”)再進行協商賠償事宜。
【注意】
①對於不能“私了”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迅速報警,等待交警處理。
②對於依法“私了”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撤離事故現場前必須先簽訂確認“事故事實”,避免撤離現場後對方翻臉不認,導致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第五步:立即疏散。
由駕駛人員或者車上其他人員(駕駛員死亡或者無法行動的)組織疏散,防止次生事故。
最後,出險後當事人應當在48小時內或者保險合同約定時間內向保險公司報案,即通知保險公司發生了保險事故。否則,因未及時報案,導致保險公司對事故的保險責任、損失無法認定時,保險公司有權拒賠。

交通事故後續怎麼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

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