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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人員養老保險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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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是我國五大保險之一,如果有正式單位和正式工作的人,單位都會為其購買養老保險,養老保險作為在老了以後的保障,有很多人都會買養老保險,那麼個體人員養老保險如何辦理呢?有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有關知識。

個體人員養老保險如何辦理?

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養老保險如何繳

1、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業主和僱工;男性未滿60週歲、女性未滿50週歲,必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業主以不低於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的19%繳納養老保險費;僱工以月實際工資收入為基數,按其基數的19%繳納,其中由用人單位負擔11%,僱工本人負責8%。最低繳費基數不得低於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繳費基數超過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作為繳費基數。

3、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業主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按其繳費的8%劃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11%記入其個人帳戶。

僱工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入比例為繳費基數的11%,包括僱工本人繳費的全部和從用人單位繳費中按本人繳費基數的3%記入的部分。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按稅務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繳費基數每年7月進行核定調整。

個人帳戶儲存額應每年按省社會保險有關規定計息。

從業人員由於各種原因中斷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中斷繳費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並不間斷計息。重新繳費後,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及繳費年限可累計計算。

4、用人單位按下列規定為從業人員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手續:

(1)在市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用人單位到市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

(2)在區、縣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用人單位到登記註冊所在區、縣級市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

(3)用人單位在領取營業執照或批准開辦之日起30日內,僱工在被招用之日起30日內,應按規定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手續。

(4)用人單位分立、合併、停業、歇業、破產以及與僱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須在當月內持有關證明到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手續。

5、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每半年向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提供新開辦單位情況,並督促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應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設立一個社會保險號碼,建立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並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依據。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應向從業人員定期提供個人帳戶對帳單,以供其核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繳費基數、繳費金額、個人帳戶儲存額等情況。

僱工有權督促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6、從業人員男性滿60週歲、女性滿50週歲,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並在2年內,可以申請按其從業時間補繳養老保險費,但補繳時間最長不超過5年。

繳費年限是指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累計年限,凡按國家有關規定核定的連續工齡均視作繳費年限。

7、基本養老金的組成及計算辦法:

(1)本辦法實施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從業人員,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符合領取養老金當時的本市上年度市職工平均工資的20%,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的1/120,個人帳戶不足以支付時,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

(2)本辦法實施前已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並在實施後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從業人員,除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外,加發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現行的計算辦法執行。

(3)從業人員的男性滿60週歲、女性滿50週歲,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4)從業人員的男性未滿60週歲、女性未滿50週歲出境定居的,可一次領取其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分,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5)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從業人員死亡後,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國家、省、市規定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優撫金、原供養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其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餘額,可由其繼承人一次領取。

(6)未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從業人員死亡後,其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分,可由其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8、基本養老金應根據上年度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在每年7月進行調整。

9、從業人員流動到其他統籌地區,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應於從業人員提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為其辦理基本養老關係和個人帳戶儲存額的轉移手續;不能轉移的,由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保留,待從業人員達到本辦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年齡時,再按規定支付。

10、從業人員達到規定的年齡時,應及時向其保險關係所在的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提出領取養老金的書面申請,到指定的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有關手續,領取養老金。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須定期向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複核手續,對不按時辦理複核手續的人員,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可暫停支付養老金。

11、社會保險管理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的從業人數、工資總管、繳費情況及經營情況進行稽查。社會保險基金接受審計、財政和社會的監督。

12、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期限,向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業主每年的養老保險費應於營業執照工商年檢時繳清。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協助收繳。逾期繳納的,每逾期一日,加繳應繳金額5‰的滯納金;逾期30日內不繳納的,社會保險管理部門通知單位開戶銀行從其銀行帳號中強制扣繳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3、退休職工及其供養直系親屬在享受各項養老保險待遇條件變更或者失去享受條件時,本人及其親屬應立即向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報告。對虛報、匿報、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追還虛報、匿報、冒領的金額、拒不履行的,由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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