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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情形有哪些

失業保險 閱讀(1.15W)

職工在失業的時候,若符合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那麼此時就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享有相應的待遇。但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並不是可以一直這樣下去的,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情形就會導致停止享受失業保險金。下面,本站小編就來告訴大家停止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情形有哪些。

停止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情形有哪些

一、停止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情形有哪些

1、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

2、用人單位、個人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或累計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

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的;

4、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升學、參軍、死亡、出境定居的;

5、重新就業的;

6、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勞動教養或判刑的;

7、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的;

8、已辦理退休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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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在單位連續工作時間確定。連續工作時間滿一年的,發給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以後每增加一年工作時間,增加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增加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每滿四個月增加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最長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私營企業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由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連續繳費時間滿一年的,發給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以後每增加一年繳費,增加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增加繳費不滿一年的,每滿四個月增加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因轉制變為私營企業的,原企業已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在原企業的連續工作時間,視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期限。被企業辭退、除名、開除的職工,其領取救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刑滿釋放、解除勞教的職工領取救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辭職、自動離職職工領取救濟金的期限與被企業辭退的職工相同,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為355元;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下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為310元。

失業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的,有一定的期限限制,並且根據實際交納失業保險費用的時間長短不同,實際每個月可以領取到的失業保險金數額也是不太一樣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