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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能領幾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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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能領幾個月?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的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一是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二是失業人員拿到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後,應當先到當地規定的失業登記管理機構進行失業登記。之後,就可以到受理其原所在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申領失業保險金。申領失業保險金時需要攜帶以下證明材料:本人身份證明,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是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在辦理申領手續後的10日內,就會被經辦機構告知稽核結果。符合條件的,到經辦機構取得單證,再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金的領取時間其實也就是失業人員在滿足領取條件的時候,可以領取多長時間的失業金。此時需要結合之前繳費的年限,才能確定領取失業金的時間,但最長的領取時間不能超過24個月。而在重新就業之後再次失業的,繳納失業保險的時間需要重新計算,另外領取失業金的期限與之前的剩餘期限需要合併計算,但最長也是不能超過24個月的。

在我國的勞動者權益保護的規定中,如果是我國的勞動者有用人單位之間簽訂勞動合同的,此時進入到勞動關係之後,用人單位就是需要及時的為勞動者繳納相關的社會保險的,如果是用人單位不繳納的話,此時就是屬於違法的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