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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離職的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嗎

失業保險 閱讀(2.89W)

一、自己辭職的是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自己離職的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嗎

自己辭職的是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如果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員工自己辭職,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這種前提下,員工主動辭職,也是可以領取失業金的。所以還是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自己辭職的是因本人意願和個人原因造成的失業,所以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二、擴充套件資料:

失業保險相關懲罰

1、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業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併入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在我國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相關的勞動者的社保中包含相關的失業保險。在勞動者沒有工作的時候可以保證勞動者相關生活問題。相關的失業保險需要勞動者不是因為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時,才能夠進行賠付。勞動者自身離職的無法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