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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保險申報表怎麼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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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社會保險申報表怎麼填寫?

在社會保險申報表怎麼填寫?

1、“填表單位”欄,填寫參保單位名稱全稱,並加蓋公章,不得填寫簡稱。

2、“繳費單位型別”包括:企業、私營、外資獨資企業、機關、事業(全額)、事業(差額)、事業(自收自支)、事業(企業管理)等。繳費單位根據稅務機關辦理社會保險費繳費登記時所核定的型別填寫。

3、“所屬期”,填寫參保單位應繳社會保險費的所屬月份。

4、“納稅人編碼”、“社保號碼”、“開戶銀行”、“銀行賬號”、“單位地址”、“聯絡人”和“聯絡電話”,根據繳費單位的實際情況填寫。

5、“參保人數”欄目的填寫。主要根據《變動明細申報表》中不同人員狀態(注意區分“在職”和“退休”)的職工所參保的不同險種的彙總人數填寫在相對應險種的“參保人數”欄目中。

6、“工資薪金收入總額”根據《變動明細申報表》中統計在“參保人數”範圍內職工的“本月工資薪金收入總額”合計數填寫。“應計費工資薪金總額”是根據相應的職工“本月計費金額”的合計數填寫(如養老保險的填寫本月“養老保險”計費金額的合計數,其他險種類似)。

7、“應繳費額”中的“單位”欄目所填寫數額,是“應計費工資薪金總額”乘以“計費比率”中的“單位”費率得出的結果。

8、“小計”是把“單位”和“個人”部分的數額加起來的結果。

9、“備註”欄目,填寫一些需要注意申報事項。如要申報其他未列明的險種,請在備註欄目中填寫。

二、《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對於社保登記的規定

第五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繳費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非生產經營性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依據條例第八條,持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證件和資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

第六條 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

繳費單位具有異地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一般應當作為獨立的繳費單位,向其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跨地區的繳費單位,其社會保險登記地由相關地區協商確定。意見不一致時,由上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登記地。

第七條 繳費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並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程式碼證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八條對繳費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即時受理,並在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稽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有關社保的申報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社保保險型別所認定的情況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社保部門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