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景德鎮社保基數由單位自行申報是可以的
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申報事項包括:
(1)用人單位名稱、組織機構程式碼、地址及聯絡方式;
(2)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3)用人單位的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繳費數額;
(4)職工名冊及職工繳費情況;
(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後,其餘月份可以只申報前款規定事項的變動情況;無變動的,可以不申報。
2、用人單位不得瞞報、漏報繳費基數,否則可能會收到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
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1)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2)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3)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二、江西景德鎮與社保基數有關的規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實施方案的通知》
第四條 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
(一)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以全省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上年度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參保人員和企業的繳費基數。
(二)完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政策。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具體繳費基數可設定若干檔次,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明確規定。
(三)核定公佈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每年由省統計局提供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相關資料,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醫保局公佈執行。
(四)確保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過渡措施,確保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
根據江西省的相關規定,那些包括景德鎮在內的江西省的想要參加社會保險的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