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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業務代理行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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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保業務代理行為是否合法?

社保業務代理行為是否合法

社保業務代理行原則上是不合法的,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稽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見,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開戶和繳費單位應當是“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如果勞動合同與公司簽訂,則社會保險也應以公司名義繳納,目前很多公司委託第三方並使用第三方社保賬戶進行社保繳費的行為並不符合法律規定。

二、社保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保障性:保障勞動著在其失去勞動能力之後的基本生活。

2、法定性: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保險待遇的享受者及其所在單位,雙方都必須按照規定參加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基金,不能自願。目的在於保障勞動者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失業時獲得生活保障。

3、互動性:社會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負擔,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機構要用互補互濟的辦法統一調劑基金,支付保險金和提供服務,實行收入再分配,使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生活得到保障。

4、福利性: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它以最少的花費,解決最大的社會保障問題,屬於社會福利性質。

5、普遍性:社會保險覆蓋所有社會勞動者。

三、滿足什麼條件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事實上,雖然社保業務代理行為是不合法的,但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普遍存在,因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相應的懲處措施。除了用人單位委託代理機構繳納社保費之外,部分自由職業者也委託代理機構繳納生育保險或者是失業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