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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鄭州補交社保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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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鄭州補交社保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在鄭州補交社保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社會保險登記證》;

2、《續保申請表》;

3、新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影印件或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相關資料影印件(特殊情況需提供參保人檔案,如補繳等);

4、續保人員身份證影印件;

5、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在鄭州補交社保的條件是什麼?

1、本市戶籍或外地非農業戶籍

2、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3、社會保險賬戶在鄭州市

4、社會保險賬號處於暫停參保狀態的靈活就業人員

5、在同一繳費年度內已繳納本年度的社保費的參保人,在同一繳費年度如果有可選擇的補繳年限,可以多次進行補繳。

三、在鄭州社保補繳流程是怎樣的?

1、經辦機構稽核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是否已年檢,未年檢的單位,應先年檢再辦理手續;

2、經辦機構稽核續保人員資料,對符合條件的,發放《續保申請表》;

3、經辦機構對複核後的續保人員資訊予以錄入和確認。

四、社會保險費徵繳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稽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登出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中斷後是可以補交的,不過,中斷的時間比較長的話,對參保人造成的影響非常不利,對於自由職業者來講,若無特殊情況,最好不要中斷繳納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跟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未找到新工作期間,個人可以繳納醫療和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