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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申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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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申請條件是什麼?

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申請條件是什麼

(1)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給予補貼,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齡為準,下同),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2)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本人及其招收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包括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及按發證時間計算,獲得畢業證書起12個月以內的高校畢業生,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單位招收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3)小型微型企業[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按照《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實際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人數給予1年期限的社會保險補貼。

(4)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後,向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申報就業並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給予其實際繳費額2/3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二、社會保險有哪些法律特徵?

(1)強制性。所謂強制性,是指社會保險是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社會保障的內容和實施都是通過法律進行的。

(2)普遍性。社會保險要求社會化,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所有企業和社會成員都必須參加。

(3)福利性。所謂福利性,是指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實施社會保險完全是為了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

(4)社會公平性。社會保險作為一種分配形式具有明顯的公平特徵。一方面,社會保險中不能存在任何特殊階層,同等條件下的公民所得到的保障是相同的。另一方面,在形成保險基金的過程中和在使用的過程中,個人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並不嚴格對價,從而體現出一定程度的社會公平。

(5)基本保障性。社會保險的保障標準是滿足保障物件的基本生活需要,因為社會保險的根本目的是保證人們的收入穩定、生活安定,發揮社會穩定器的作用。

(6)互濟性。社會保險通過法律的形式向全社會有交納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社會保費建立社會保障基金,並在全社會統一用於濟助被保障物件,同時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可以從統一基金中相互調節。

國家規定了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大體方針,但各地方人民政府又詳細的劃分了社保補貼政策,各地的社保補貼政策是有一定差別的,對於企業來講,想要申請社會保險補貼,還得到當地的社保局諮詢詳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