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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社保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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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購買社保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購買社保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購買社保時間是單位應當是在新員工入職之日起的30天之內辦理。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公司必須在新員工入職的三十天內為員工繳存辦理社保,否則就是不合規的,也就是新員工入職購買社保的時間期限為30天。根據這一規定,結合社保局一般是在15號前可以操作社保系統的特性,因此基本上所有公司關於新員工入職繳存社保的界限定在了15號,也就是當月15號以前入職的人員當月繳納社保,當月15號以後入職的人員在次月開始繳納社保。

二、社保法律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在購買社會保險的時候,必須嚴格按照我們國家《社會保險法》當中的規定來完成。比如說用人單位統一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的時間,是勞動者入職之日起的30天之內,否則就是屬於違法違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