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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戶遺產繼承新規定中遺產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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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戶遺產繼承新規定中遺產歸誰所有?

一、五保戶遺產繼承新規定中遺產歸誰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五條規定:“集體組織對五保戶實行五保時,雙方有扶養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扶養協議,死者有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的,按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處理,但集體組織有權要求扣回五保費用。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五保物件死亡後,其遺產歸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中已被刪除,即自該日起,五保戶的遺產不再當然地歸村委會所有。

五保戶主要包括以下幾項:保吃、保穿、保醫、保住、保葬(孤兒為保教)。“五保戶”常見於我國的農村地區,這種制度的設立體現了我國法律保護老人和兒童的一貫原則,是人道主義的具體體現。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中的五保供養物件,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五保物件指農村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但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而設立的。

二、遺囑的形式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134-1139條的規定,遺囑有以下五種形式:

1、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2、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3、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4、錄音遺囑。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影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6、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由於法律並不限制公民立遺囑的次數及形式,實質上亦為尊重公民隨時改變遺囑的意願,因而在現實生活中會存在多份遺囑並存的情況。

對於多份遺囑的效力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五保戶的遺產只包括五保戶在死亡之前所享有的一切的合法財產,不包括他人的財產或者是集體財產等,一般來說,五保戶所處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並不一定就享有其的遺產繼承權,但是如果該集體組織對於五保戶有撫養行為的,在五保戶死後就享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