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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屋處分的幾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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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由於房產價格的不斷上漲,房屋買賣案件中,因悔約引發的糾紛居多,特別是夫妻單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出售共有房屋,夫妻另一方以不知道、不同意等理由拒不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糾紛又佔悔約糾紛的絕大多數。
 

夫妻共有房屋處分的幾種情形

實務中,夫妻共有房屋處分的幾種情形   

情形一: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權利人為夫妻2人,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情形二: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僅為夫或妻一人,登記權利人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情形三: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僅為夫或妻一方,登記權利人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且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情形四: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僅為夫或妻一人,非登記權利人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情形五: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