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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婚姻需要什麼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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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婚姻需要什麼資料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規定:
1.受脅迫結婚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
2.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宣告書; 3.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所需要件:申請人須在原婚姻登記處辦理申請手續。提供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