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出口退稅處有行政處罰權嗎?
對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出口退稅處沒有行政處罰權,出口退稅處是稅務機關,但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進行處罰。
《關於對騙取出口退稅企業給予行政處罰的暫行規定》
第五條 稅務部門認定有出口騙稅行為,在作出追繳騙稅款及停止出口退稅權等行政處罰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可按本暫行規定對出口騙稅企業給予處罰。
第七條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其授權的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將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當事人(將被處罰的企業)。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對騙取出口退稅的行政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一)對騙取退稅款5萬元人民幣以上、不滿50萬元人民幣的企業,給予警告處罰並予以通報;
(二)對騙取退稅款50萬元人民幣以上、不滿100萬元人民幣的企業,暫停其6個月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三)對騙取退稅款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四)對司法機關因騙稅案已對其法定代表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三、出口退稅的辦理流程是什麼?
1、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
企業在取得有關部門批准其經營出口產品業務的檔案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後,應於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
企業領到“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後,即按登記表及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後,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准檔案、工商登記證明等證明資料一起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經稽核無誤後,即受理登記。
3、填發出口退稅登記證
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的正式申請,經稽核無誤並按規定的程式批准後,核發給企業“出口退稅登記”。
4、出口退稅登記的變更或登出
當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某些退稅政策發生變動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登出退稅登記。
綜上所述,對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不是直接由稅務機關進行處罰的,進行行政處罰的部門是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該告知當事人被行政處罰的具體原因,被處罰人可以進行陳述和申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