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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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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用車單位需經主管機關批准,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憑藉此證,可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手續,如果需要停業,則應當提前一個月向工商或營運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需上交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方可停業。

如何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怎麼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單位持上級主管機關的批准檔案,個人持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證明,向車籍所在地縣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運輸管理部門根據社會發展需要、生產規模、經營範圍及有關規定,在三十日內提出稽核意見,符合開業條件的,發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經營者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按規定申請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手續。

第六條 外地運輸單位、個人來本市從事道路貨物運輸一個月以上的(包括業務聯絡點、代辦點),必須持車籍所在地縣以上的運輸管理部門證明,報駐地運輸管理部門稽核批准,屬縣級運輸管理部門批准的,由批准部門報市運輸管理部門備案。外地運輸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辦好開業手續,在確定的營業點營業,納入駐地運輸管理部門管理。

第七條 經營單位和個人需要停業,應提前三十日向所在地運輸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經稽核同意,繳銷營運證照,方可停業。

第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除指令性、指導性計劃運輸外,均實行市場調節。堅持國營、集體、個體等多種經濟成份有序協調發展,保護正當競爭。

第九條 搶險救災、戰備等緊急運輸任務,由縣以上人民政府下達指令性計劃,當地運輸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運輸工具,各車輛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統一排程,確保任務完成。

第十條 重點港站集散物資和關係到國計民生的重點物資實行指導性計劃運輸,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實行市場調節的貨運業務。由承託雙方擇優選擇、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藉口進行部門封鎖、壟斷貨源、欺行霸市強裝搶運。

第十一條 國家及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禁運限運的物資必須按規定辦妥準運手續方可運輸。

第十二條 集裝箱、零擔線路審批按省有關規定辦理。定線貨運班線的審批,實行分級管理。運輸範圍在本市範圍內的,市、縣(市)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審批;縣(市) 運輸管理部門審批的,須報市運輸管理部門備案。跨地(市)運輸的由所在地運輸管理部門提出稽核意見,報市運輸管理部門審批。定線貨運班線經營權可實行有償使用。

第十三條 經批准從事集裝箱運輸、危險品運輸、專用運輸、零擔線路、定線貨運班線的運輸單位和個人,運輸管理部門應發給相應的營運標誌和線路核准證。

第十四條 各級運輸管理部門應加強轄區內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汽車、拖拉機以及其它機動車輛的管理。做好運輸車輛註冊登記工作。

第十五條 凡在本市範圍內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車輛,都必須按規定辦理有關營運手續。

第十六條 運輸管理部門對運力要搞好規劃,並進行巨集觀調控,防止車輛盲目增長。做好道路貨物運輸行業的調查及時公佈增加、更新的車輛和車型及品種的需求資訊,以達到運力結構的合理優化。

第十七條 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運價政策,違者由物價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運費結算必須使用稅收機關規定的統一發票。違者由稅收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凡從事道路運輸的車輛都必須使用統一的行車路單。外籍車輛在本市範圍內裝載貨物,起運時必須使用經當地運輸管理部門簽證的行車路單。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運輸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按照交通部《道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和《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通過上面介紹,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批准,從事專用運輸,定線運輸的,應當有上級頒發的營運證和線路核准證,對於國家規定禁運的物品,必須按照規定辦理準運手續,才可以運輸,從事營運的車輛,必須執行國家營運政策,按照國家規定運價收費。如有違反,由物價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