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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實施細則是怎樣的

企業納稅 閱讀(2.48W)

一,營業稅實施細則是怎樣的

營業稅實施細則是怎樣的

(2008年12月1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公佈 根據2011年10月28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範圍的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屬於條例規定的勞務(以下稱非應稅勞務)。

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

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四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二)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三)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四)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第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一)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築物後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的問題更多的還是需要自做好一定的認知,但是在具體問題的處理上需要自己有效的評估自己企業所在的檔次,就是自己企業需要繳納稅費的標準,不過在有關問題的處理上更多的是需要自己踐行相關的條例,進而減少自己直接的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