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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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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糾紛案(2022)桂0421民初131號

  案情簡介

  原告何XX於2021年5月前後偶然得知其老公即本案第三人葛X從2021年3月開始出軌被告潘XX,並贈送了大量財物給被告。在多次要求被告返還財產無果的情況下,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向廣西蒼梧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確認第三人葛X對被告的財產贈與行為無效;2、被告向原告返還夫妻共同財產92731元;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蒼梧縣人民法院受理後,於2022年4月20日、2022年5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XX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劉金炎律師、被告潘XX的委託代理人到庭參加了審理,第三人葛X經法院合法傳喚沒有到庭參加訴訟。

  辦案經過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提交的證據有:1、被告戶籍證明、第三人身份證明,擬證明被告、第三人的身份資訊;2、結婚證,擬證明原告、第三人的合法夫妻關係;3、第三人與被告聊天記錄、照片,擬證明第三人與被告以夫妻名義公開在外租房同居的事實;4、微信、支付寶、銀行轉賬記錄,擬證明第三人將夫妻共同財產贈予被告的事實;5、第三人向被告微信轉賬明細及電子憑證,擬證明第三人向被告微信轉賬56300元;6、第三人向被告支付寶轉賬轉賬明細及電子憑證,擬證明第三人向被告支付寶轉賬、支付寶紅包共20431元;7、第三人向被告銀行轉賬明細,擬證明第三人向被告銀行轉賬16000元。

  被告辨稱,1、被告於2020年6月17日起至今一直在佛山市XX公司(以下簡稱XX酒店)從事沐足、按摩工作,是該公司的沐足技師。第三人葛X自稱其是XX團公司佛山市順德區總經理,經常帶客戶或自己到XX酒店住宿和沐足、按摩消費,多次點鐘被告從而有意認識被告,後來又謊稱自己沒有結婚也沒有女朋友並主動要求與被告成為男女朋友關係。被告實為被第三人欺騙和玩弄的受害者。2、第三人轉款給被告並非贈與款,實質上是第三人自己或請朋友一起到XX酒店消費的買單錢,或買鍾帶被告外出開房或在XX酒店與被告開房住宿的費用。3、原告何XX訴稱第三人向被告轉賬92731元,但被告先後向XX酒店為第三人轉賬支付了合計88193元,兩者相抵相關無幾。4、即使法院認定扣除被告為第三人支付的住宿、沐足、按摩消費金額外,其餘部分確為贈與款,但該款應當為第三人與原告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有一半屬於第三人個人財產,其個人財產贈與被告也應當生效依法不能撤回。

  被告為其辯解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1、勞動合同;2、員工入職申請表;3、員工入職須知;4、XX酒店員工承諾書;5、被告向XX酒店支付寶二維碼掃描或轉賬賬單23頁共88份;6、微信二維碼的掃碼支付賬單8份;7、被告微信二維碼向XX酒店侯經理掃碼支付賬單8份;8、XX酒店侯經理微信二維碼掃碼賬單12份;9被告支付寶、微信主頁;10、支付寶微信錄視訊光碟。

  法院認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協商一致。否則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原告與第三人是夫妻關係。第三人葛X與被告潘XX為不正當男女關係,在未經其妻子即原告何XX同意的情況下,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將本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擅自贈與給被告潘XX,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損害了夫妻一方的合法權益,第三人的行為違反公序良俗且與法律規定相悖,其贈與行為無效。第三人與被告交往期間向被告轉款合計92731元,該款屬於第三人與原告夫妻共同財產,被告基於與第三人的不正當關係取得該款沒有合法依據,亦與常理相悖。因此,原告主張被告返還因無效贈與行為而取得的款項92731元,本院予以支援。對於被告的相關抗辯,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援。

  案件結果

  綜上所述,判決如下:

  一、確認第三人葛XX與被告潘XX92731元的行為無效;二、被告潘XX應當返還92731元給原告何XX。

  本案案件受理費1047元(減半收取,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潘XX負擔。

  審判員李X

  裁判日期2022年5月9日

贈與合同糾紛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