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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權交易居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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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權交易居間合同

礦權交易居間合同

   方:

   方:

 

甲方欲就其名下          礦權進行轉讓或者融資合作,特委託乙方提供投資人(含受讓人)的資訊,幫助甲方與受讓人簽訂礦權交易相關合同,並實現礦權轉讓。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茲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轉讓礦權的基本情況

礦權類別:採礦權

採礦證號:

證照情況:請見附錄

 

第二條:甲方委託事項

1.乙方代為尋找該礦權的投資人。

2.乙方帶領有投資意向的人調查礦權情況。

3.乙方向有投資意向的人提供甲方礦權情況的證明檔案等。

4.乙方協助甲方與投資人簽訂礦權交易合同並實現礦權轉讓,且礦權交易合同實現資金交割到合同金額的80%

5.“居間成功”是指完成本條所列全部委託事項。甲方與投資人未簽訂礦權交易合同乙方僅為甲方介紹投資人、提供資訊或為甲方提供聯絡、協助、撮合等服務的,均視為委託事項未完成。

 

第三條:甲方義務

1.甲方保證其有權處置該礦權。如基於該礦權發生任何糾紛,均由甲方負責。

2.甲方向乙方提供礦權的權屬證書影印件,甲方承諾該影印件與原件一致。甲方承諾所提供證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

3.甲方可與除乙方以外的其他機構或自然人簽訂《礦權交易居間合同

4.甲方與乙方所引薦的投資簽訂礦權交易合同時,應當列明乙方居間人的身份

 

第四條:乙方義務

1.乙方應當盡力完成甲方的委託事項,按照甲方提出的條件為甲方尋找合適的投資人,並促成甲方與投資人達成礦權轉讓或融資合作

2.乙方應保證為甲方提供的資料已經事先核實不提供虛假資訊、隱瞞重要事實或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利益。

3.乙方應當對甲方礦權不享有任何的權利對甲方及投資人提供的一切檔案資料予以妥善保管

4.對甲方及投資人的商業祕密等予以保密

5.在居間期間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委託期限

1.本合同委託期限為壹年            日起至           日止

2.合同期滿乙方未找到投資人或甲方與投資人未能簽訂礦權交易合同的,本合同終止,乙方向甲方返還或銷燬甲方提供的材料。若本合同終止後個月內,甲方與在本合同居間內由乙方引薦的投資人完成礦權交易等投資行為,則甲方仍需根據本協議規定支付給乙方相應的居間報酬具體事項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3.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定委託合同。

 

第六條:居間報酬及支付

1. 居間報酬

    甲方按照甲方與乙方提供的投資簽訂礦權交易合同總額的   %向乙方支付居間報酬。若乙方未完成居間委託事項的,不得要求支付居間報酬。

2.支付方式

甲方收到投資人支付的轉讓款或投資款後10個工作日內,按照已付款項的   %向乙方支付居間報酬;投資人支付的轉讓款或投資款達到礦權交易合同總額的80%時,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付清剩餘全部居間報酬

雙方同意居間報酬直接由投資人在向甲方應付的轉讓款或投資款中扣除的則投資人應當在收到甲方同意付款的書面通知後將乙方居間報酬直接匯入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將餘額及時支付給甲方乙方指定銀行賬戶資訊如下:

 名:

 號:

開戶行:

3.甲方付款時,乙方應當出具等額合法稅務發票,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付款且不承擔由此所造成的任何責任。

 

第七條:違約責任

1.甲方不得私下與乙方提供的第三方簽訂礦權交易相關的合同,否則即構成違約,並乙方支付居間報酬。甲方逾期支付居間報酬且經乙方書面催告後仍未在催告期限內支付的,則每逾期一日按照應付居間報酬的   %支付違約金。

2. 居間期間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洩露甲方或投資人商業祕密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元,同時甲方保留進一步追索的權利。

3.乙方提供虛假資訊、隱瞞重要事實或有惡意串通行為的,除退還已付居間報酬的,還應當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

4.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均構成違約,除另有約定外,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元並賠償損失。

 

第八條:補充條款

甲方與乙方推薦的投資相識後,就甲方相關的其他礦權達成的交易,甲方也需按照本協議規定支付給乙方居間報酬。

 

第九條:爭議解決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的爭議應先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簽訂地法院提請訴訟

 

第十條:其他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2份,雙方各執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