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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博士學位研究生(非在職考生)定向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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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博士學位研究生(非在職考生)定向協議

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博士學位研究生(非在職考生)定向協議書

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博士學位研究生(非在職考生)定向協議書

甲方(招生單位): 乙方(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xx兵團教育行行政部門):

丙方(定向生本人):

根據《2014年“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劃”招生管理辦法》,就丙方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三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錄取丙方為2014年 ____________專業博士學位研究生。

二、甲方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對丙方進行管理,按培養方案對丙方進行培養。甲方按照國有和本單位相關規定向丙方發放博士研究生獎勵資助資金。丙方學習期滿、符合博士研究生畢業條件,甲方准予畢業,符合博士學位授予條件,甲方授予博士學位。丙方學習結束離校後,甲方將丙方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博士期間檔案等一併直接寄送乙方,乙方會同當地人社、民族等部門指導丙方就業。

三、丙方戶口、人事及黨、團組織關係轉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學習結束後,必須回到乙方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xx兵團就業,且服務年限不得少於8年(含8年)。甲方在丙方畢業後負責將其人事、戶口及黨、團組織關係直接轉回到乙方。

四、丙方必須遵守學籍管理規定等各項規章制度,按時完成學業。丙方中途退學、受開除學籍處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學習,由甲方按有關規定處理。丙方在學期間欲變動學籍(休學、延期畢業等),須提供乙方的同意證明,否則不予辦理。

五、本協議一式四份,經甲、乙、丙三方簽字並蓋公章後,自丙方取得正式學籍(報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一份存入丙方個人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協調解決。

甲方單位公章:     乙方單位公章:   丙方簽字:

甲方負責人簽字:    乙方負責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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