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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合夥合同協議通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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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合夥合同協議通用版本

養殖合夥合同協議通用版本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現就合夥經營養殖的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出資建設養殖場地、購買種苗資金、所有成本費用,以及負責贛州市章貢區及周邊的宣傳銷售。乙方負責養殖場全部事宜,包括種苗的購進和培育、養殖等全部事項。

二、養殖場設立地點為 ,養殖場對外以甲方或者甲方同意的名義進行經營管理。

三、甲、乙雙方合夥經營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間如有意退出合夥經營,需協商雙方(合同簽訂人)達成共識後方可退出了,到期後可另行協商,經協商一致可延長經營期限。

四、雙方約定由甲方負責贛州市章貢區及周邊的銷售合夥經營養殖的成品禽類,乙方負責大餘縣周邊的銷售合夥經營養殖的成品禽類。

五、乙方必須保證種苗到成品銷售之間存活率為95%,並且全部能完全通過綠色食品出口檢驗。

六、具體養殖操作由乙方執行,養殖種苗購入及成活率養殖等養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均由乙方單獨承擔,甲方概不負責。

七、養殖場每三個月結算一次,純利潤部分(除去一切成本費用),雙方按簽訂人數,每人30%比例分成,剩餘10%的利潤,通過雙方協商分配。

八、養殖場合作經營過程中,未經甲方簽字同意,乙方不得以養殖場和合夥名義對外舉債或擔保,否則視為乙方違約,全部債務和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並負責處理清楚,同時,應雙倍賠償由此造成甲方的損失。

九、本協議簽訂後雙方應認真遵守協議內容,如一方違約的, 造成合夥事項損失,應予全額賠償對方損失及承擔損失金額20%的違約金。同時,守約方可以情況解除合同,守約方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經濟損失,若經濟損失的計算有爭議的,雙方約定守約方可以在10萬元至100萬元之間酌情決定具體損失數額,違約方按照守約方在此幅度內決定的損失金額予以賠償。

甲方根據本協議約定解除合同的,養殖場存欄的禽類和甲方投資各項設施裝置及物品,由雙方在10日進行協商結算,協商不成按照本協議約定保護價50%交由甲方處理,處理所得價款,各方按協議多退少補。

十、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其他約定

(一)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方任何一方的通知、函件以書面形式傳送的,對方應予以簽收。或者雙方在履行合同中,也可按以下方式和接收系統處理和送達:

甲方聯絡人: 電話: ,收發電子郵箱:

乙方聯絡人: 電話: ,收發電子郵箱:

(二)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確定,並以補充協議方式約定。

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合同簽訂時間:_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