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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版有限合夥協議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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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版有限合夥協議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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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設立

(有限合夥),並簽訂如下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自覺遵守本協議,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夥)

第四條 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合夥目的: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

(以上經營範圍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為準)

合夥期限:__________

第七條 合夥人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普通合夥人 單位:__________萬元

第八條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2、企業每年年底進行 次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

3、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 合夥事務執行

1、全體合夥人共同委託一個合夥人為企業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

2、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3、不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檢查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4、根據合夥人要求,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5、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6、被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消委託。

7、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表決權;除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協議另有規定以外,決議應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表決通過;但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改變合夥企業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地點;

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

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7)修改合夥協議內容。

8、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夥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損害本企業利益,有限合夥人除外。

9、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條件和選擇程式

執行事務合夥人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委託產生,並且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充分執行本合夥協議;

2、對全體合夥人負責;

3、接受全體合夥人委託,對企業的經營負責;

4、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

第十一條 執行事務合夥人許可權和違約處理辦法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許可權:__________執行事務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對全體合夥人負責。

1、負責召集合夥人會議,並向合夥人報告工作;

2、執行全體合夥人的決議;

3、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決定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指定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擬訂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6、全體合夥人委託的其他職權。

違約處理辦法;執行事務合夥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由執行事務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式

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委託,對執行事務合夥人除名或予以更換。

第十三條 合夥人入夥

1、新合夥人(含有限合夥人)入夥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3、有限合夥人入夥應當按照合夥協議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以出資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合夥人的退夥

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有限合夥人可以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之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其中,有限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進行清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的相互轉變程式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可以相互轉變。

第十六條 爭議解決辦法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由全體合夥人進行協商、協調解決;合夥人不願通過協商、協調解決或者協商、協調不成的,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第十七條 解散與清算

本企業出現《合夥企業法》第8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結束後,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對合夥企業造成財產和名譽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 ,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條 其他事項

1、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2、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企業留存一份,報登記機關一份。

3、本協議未詳盡的,依據《合夥企業法》和相關法律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