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合同編號:
承租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財產及附件的名稱、數量、質量與用途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 年零 月,出租方從 年 月 日起將 交付承租
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條 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第四條 租賃期間租賃財產的維修保養
第五條 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在租賃期間,出租方如將出租財產所有權轉移第三方,不必徵求承租方同意,但應告知承租方所有權轉移情況。所有權轉移後,出租財產所有權以得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權利,承擔原出租方承擔的義務。
2、承租方如因工作需要,將租用財產轉讓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須事先徵得出租方的同意。
第六條 違約責任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八條 其它約定事項
第九條 本合同在規定的租賃期屆滿前 日內,雙方如願意延長租賃期,應重新簽訂合同。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 ;合同副本 份,送 單位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