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合同書(9)
第五條 品質
按本合同所售出的品質應與雙方所確認的各執一份的樣品相一致,應該符合本合同附本中所規定的技術條件和售方國國家標準。
商品質量應由售方國生產者或售方國商檢機關出具的品質證明書證明。
購方在本合同供貨結束後,仍將標準樣品儲存6個月。
第六條 包裝和標記
包裝及標記應保證貨物在運輸和可能發生的換裝時完好無損,同時應保護貨物免受氣候的影響。
包裝應符合本合同附件中規定的要求。
每件貨物或貨簽上應以不易抹掉的顏色用____、____文印刷下列標記:
合同號
貨件號
毛重
淨重
包裝箱尺寸(釐米)
品名及貨號
運輸號
收貨人和發貨人
包裝箱高度超過1米時,應標上重心符號。
標記應符合國際貨協要求並且應刷寫在包裝箱兩側(側面,最好在端面)。
每箱貨物應附有詳細的裝箱單,上面註明品名、貨號、規格、數量、箱(包)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