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終止委託代理協議(客戶與律所)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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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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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
鑑於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簽訂《委託代理合同》,甲方委託乙方指派律師為。現由於其他原因,甲方提出解除委託代理合同。
為此,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一致同意解除年月日簽訂《委託代理合同》。
二、本協議簽訂生效時,乙方退還甲方繳納的律師費元。(注:乙方實際收取律師費計人民幣元)。同時,甲方退還乙方為該筆律師費出具的發票。
三、乙方辦理案件所需的調查影印查檔差旅及其他開支計人民幣由甲方承擔。
四、本協議簽訂生效時,乙方即終止代理關係,甲方委託的一切代理事務自行負責,與乙方無關。
五、本協議生效時,乙方應將甲方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份(已交法院的份除外)返還乙方(注:乙方已經返還)。
六、乙方仍對甲方所委託事務有保密義務,該義務不因甲乙雙方代理關係終止而終止。
七、雙方就委託事務無爭議,互不追究法律責任。雙方的其他事宜自行負責,如有損失各自承擔,並不爭議。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主辦律師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簽約時間:年月日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