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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平安XX通用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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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平安XX通用版合同

大學生平安XX通用版合同

第一章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大學生平安XX合同(以下簡稱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宣告、批單、批註,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被保險人名單、健康告知書及其它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章 保險物件及投保手續   第二條 凡經全國統一大學聯考錄取的本市各類高等院校的在冊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或學制________年以上的脫產委培生、進修生以及民辦院校的在冊學生,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蔘加本保險。   第三條 投保人通過就讀學校統一向XXXX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辦理投保手續。 第三章 保險責任   第四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傷害在一百八十天內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載明的身故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遭受意外傷害在一百八十天內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本公司根據殘疾程式,按《XXXX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表》給付部分或全部保險金。如果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經過一百八十天治療仍未結束,則按 第一百八十天的情況鑑定殘疾程式,按《XXXX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表》,給付部分或全部保險金。   第六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不論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本公司均按 第三條的規定給付保險金,但每年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全數時,該年度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四章 除外責任   第七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疾,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犯罪、吸毒、毆鬥、醉酒、自殺以及故意自傷身體;     (二)被保險人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酒後駕駛機動車;     (三)被保險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費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五)戰爭、軍事行為及動亂;     (六)核輻射、核汙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藥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詐騙行為;     (九)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意外傷害。 第五章 保險金額   第八條 保險金額為每人每年人民幣一萬元。 第六章 保險期限   第九條 保險期限按學生在校學習的學制(包括在校學習、生活、參加社會實踐及寒暑假期間)確定,不足________年時按________年計算。保險期限自投保人繳納保險費,並本公司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至被保險人辦妥畢(肄、結)業高校手續之日的二十四時止。 第七章 保險費   第十條 保險費為每人每年三十元(費率為3)。無論被保險人學制長短,保險費均應在投保時一次繳清。 第八章 保險金的申領和給付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在保險事發生之日起____日內(遇節假日順延)通知本公司,否則由於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等項費用,應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擔,本公司可在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   第十二條 向本公司申請領取保險金時,須提交下列證件;     (一)保險單、被保險人名單及被保險人身份證;     (二)投保人所在學校及有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     (三)被保險人死亡,須提供公安部門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四)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份身體機能,應在治療結束後,治療沒有結束的可按 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療情況,由本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殘疾程度鑑定書,一次性結案;     (五)本公司認為必要的其它檔案或證明。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金由受益人領取。被保險人殘疾時,保險金由被保險人領取或委託他人代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________年內不行使即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 受益人應通過被保險人的就讀學校領取保險金。   第十六條 在保險有效期內變更受益人時,投保人應書面通知本公司。 第XX 告知   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本公司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第十八條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九條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不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章 爭議處理   第二十一條 因保險合同發生爭議且經協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在本市範圍內轉學,本公司仍承擔保險責任,直到保險期滿轉學時,投保人須書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轉學去外地就學或退學的,經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可辦理退保手續,本公司將下一學年以後的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意料中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五條 本保險條款所述保險事故是指本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返